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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26号

韩云朋与初玉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云朋,初玉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韩云朋。被执行人初玉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韩云朋与被执行人初玉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