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迪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娟芬。
被执行人: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雅清。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迪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绍嵊商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萧山迪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3438.4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房产、土地使用权。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程序终结预告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雅清已被本院另案布控。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迪峰物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嵊州市万鑫服装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财 江
审判员 何 红 兵
审判员 裘 海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