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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296号

刘则石与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则石,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96号原告刘则石,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法定代理人原九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江,博爱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则石诉被告博爱县柏山镇酒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则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则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则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则石负担。

审判员  马继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寒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