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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558号

深圳市公明合水口股份合作公司与嘉鸿机电(深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公明合水口股份合作公司,嘉鸿机电(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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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558号原告深圳市公明合水口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合水口村委办公大楼(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麦玉辉。委托代理人郭继军,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蓓莉,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嘉鸿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县公明镇合水口村。法定代表人刘洪。本院受理上述原告深圳市公明合水口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嘉鸿机电(深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 藜

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

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银海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