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558号原告深圳市公明合水口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合水口村委办公大楼(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麦玉辉。委托代理人郭继军,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蓓莉,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嘉鸿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县公明镇合水口村。法定代表人刘洪。本院受理上述原告深圳市公明合水口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嘉鸿机电(深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 藜
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
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银海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