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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执102号

耿官跃与岩温叫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官跃;岩温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2823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耿官跃,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勐腊县。 被执行人岩温叫,男,1976年9月16日生,傣族,住勐腊县。 关于耿官跃与岩温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腊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岩温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耿官跃装载机工程款33400元,并支付该工程款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的利息139.17元。”该判决书于2016年3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耿官跃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33858.17元,2、执行费407.87元。经采取执行措施,耿官跃与岩温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岩温叫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耿官跃全部工程款,共计33858.17元”。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1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晨业

审判员    李进学

代理

审判员龙强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车绮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