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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523-4号

刘传金与杨正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传金,杨正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523-4号申请执行人刘传金,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马塘区。被执行人杨正云,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正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正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正云以其配偶汪琳名义存在南陵农村商业银行工山支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