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戏台巷50号。组织机构代码:56831814-2。
法定代表人:程长锐,局长。被执行人徐伟,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徐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浠城管处字〔2015〕第32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浠城管处字〔2015〕第32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城管处字〔2015〕第3222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浠城管处字〔2015〕第322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徐伟罚款3937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向明
审判员 汪希元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