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田玉香。被告王晓军。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田玉香、王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单联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