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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899号

太仓市香花桥水产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郏红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仓市香花桥水产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郏红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899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香花桥水产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嘉澍,董事长。诉讼代表人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太仓市香花桥水产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陆以平。委托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郏红其。太仓市香花桥水产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郏红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

一、郏红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太仓市香花桥水产综合批发市场E区1号房屋腾退给太仓市香花桥水产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二、太仓市香花桥水产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郏红其支付32788元。因郏红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香花桥水产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腾退。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应当事人要求,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因差距较大而暂未能达成一致。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将由其与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再自行协商,要求法院暂不处置,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当事人仍不能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由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要求法院暂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能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