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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98号

蒲炜洲与乔居仓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蒲炜洲,乔居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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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98号

申请执行人:蒲炜洲,男,汉族���

被执行人:乔居仓,男,汉族。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72号蒲炜洲与乔居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调处:乔居仓退还蒲炜洲1500元,于2016年3月10日前履行清结。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乔居仓未按期履行,蒲炜洲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乔居仓于2016年4月25日将执行标的1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蒲炜洲。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马虹英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