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98号
申请执行人:蒲炜洲,男,汉族���
被执行人:乔居仓,男,汉族。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72号蒲炜洲与乔居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调处:乔居仓退还蒲炜洲1500元,于2016年3月10日前履行清结。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乔居仓未按期履行,蒲炜洲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乔居仓于2016年4月25日将执行标的1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蒲炜洲。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马虹英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