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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201号

王世故申请执行岳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世故,岳春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故,男。被执行人岳春清,女。申请执行人王世故与被执行人岳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密商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岳春清给付欠款294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岳春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世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故与被执行人岳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世故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商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