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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6执8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伍茂芳与被申请执行人何建山、陈永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茂芳,何建山,陈永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伍茂芳,男,1959年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闵睿仁,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建山,男,1973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陈永芬,女,1976年9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茂芳与被执行人何建山、陈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建山、陈永芬、陈永军定于2016年4月15日履行21万元,2016年6月15日前履行13107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文中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员  杨忠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