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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297-2号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与铜陵县城东金汇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铜陵县城东金汇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97-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

法定代表人:汪辉。

被执行人:铜陵县城东金汇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

法定代表人:马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县城东金汇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