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叶日金,现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蒋红云,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叶日金申请执行蒋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由蒋红云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叶日金石斛苗款185360元。因蒋红云逾期未履行,叶日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蒋红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并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金执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叶日金发现被执行人蒋红云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红云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日金案款1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叶日金自愿放弃蒋红云应承担的余款8156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2530执恢1号执行案件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红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