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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77号

杨继成与张庆江、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继成,张庆江,林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成。被执行人张庆江。被执行人林宇。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