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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274号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凌思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74号申请人张立,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万高册村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40802433X。被申请人凌思飞,男,成年,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凌高册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立与被申请人凌思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凌思飞的银行存款626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凌思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1610002192438)的银行存款626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丽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