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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恢170号

青岛奥迪斯农资有限公司李木琴、李来旺、海南喜绿佳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奥迪斯农资有限公司,李木琴,李来旺,海南喜绿佳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奥迪斯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木琴,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来旺,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喜绿佳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奥迪斯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木琴、李来旺、海南喜绿佳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1499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86707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因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商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