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425号原告甄秀萍,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忠全,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秀萍与被告张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甄秀萍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甄秀萍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甄秀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银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