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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615号

马喜清申请执行王允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喜清,王允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马喜清,男。被执行人王允财,男。申请执行人马喜清与被执行人王允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黑038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王允财给付欠款564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王允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马喜清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喜清与被执行人王允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喜清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