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59号申请执行人魏xx,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50319601207043x,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xx路5-1号。被申请执双鸭山xx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井,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法定代表人张xx。本院在执行魏xx与双鸭山xx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井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xx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双劳人仲字(2015)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家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