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新行初字第00063号 原告(起诉人)严爱莲,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严雪芹,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何晓静,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余桂芳,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侯秀芹,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兰雪爱,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刘军娥,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刘孔雀,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刘段侠,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古淑侠,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向洪艳,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吕云社,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吕军利,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吴石头,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周淑霞,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唐桂英,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天衍明,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姚省娥,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孔春凤,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孙淑英,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安娟娟,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宋兰英,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屈秋香,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张乃娥,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张军利,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张利茸,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张平利,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张此立,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张玉芳,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张蕊,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戈梅叶,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曹娟,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朱宏芬,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李建英,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李有仓,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李辉,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杜凤英,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王东芹,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王亚利,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王亚茸,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王会平,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王秀花,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王秋利,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王芳侠,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王锦,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丑灵,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丙仓,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东娃,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东平,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乃存,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乃蓉,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云安,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仲智,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伟,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军武,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军济,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凯,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力,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勃蕊,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升学,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华朋,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卫东,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国典,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宏英,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小军,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小峰,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小良,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康志,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建学,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建民,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建设,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建飞,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强,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志义,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忙正,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晨,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有智,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有海,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毅,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治民,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浮,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海线,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玉仓,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玉文,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红光,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英怀,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荣辉,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起诉人)田蓬,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蓬勃,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衍录,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西宝,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辉,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进,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逢逢,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金怀,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金福,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银锁,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锁民,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长永,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长青,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随仓,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青峰,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田颖茹,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胡诗会,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袁水英,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解英英,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边卫利,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邹丹丹,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郑瑞侠,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郭西平,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陈杰,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韦改玲,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高会菊,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高水娥,女,汉族,住同上。 原告(起诉人)高蝴蝶,女,汉族,住同上。 被告西安市民政局,住所地西安市。 田荣辉,王锦,田银锁,周淑霞,田力,田金福,天衍明,田锁民,张军利,田丙仓,孔春凤,田凯,田升学,王秋利,田丑灵,田蓬勃,田卫东,田长青,田建飞,田长永,宋兰英,田宏英,田东娃,吕军利,高会菊,李辉,田军济,田衍录,姚省娥,田国典,田红光,田晨,王亚茸,安娟娟,田康志,田小良,田青峰,郑瑞侠,田玉文,田乃蓉,李有仓,田小峰,刘段侠,田海线,张乃娥,曹娟,田蓬,张利茸,田乃存,张蕊,邹丹丹,田毅,刘军娥,田忙正,田英怀,古淑侠,侯秀芹,田建学,田浮,田仲智,杜凤英,田玉仓,田建民,吕云社,戈梅叶,李建英,解英英,高水娥,兰雪爱,张此立,田伟,陈杰,高蝴蝶,张平利,胡诗会,边卫利,田小军,田金怀,田勃蕊,向洪艳,田辉,王秀花,唐桂英,田西宝,田逢逢,王芳侠,孙淑英,刘孔雀,田治民,王亚利,田进,王会平,何晓静,田军武,张玉芳,田颖茹,郭西平,田建设,吴石头,朱宏芬,田强,严爱莲,王东芹,田有海,田,,诉西安市民政局其他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荣辉,王锦,田银锁,周淑霞,田力,田金福,天衍明,田锁民,张军利,田丙仓,孔春凤,田凯,田升学,王秋利,田丑灵,田蓬勃,田卫东,田长青,田建飞,田长永,宋兰英,田宏英,田东娃,吕军利,高会菊,李辉,田军济,田衍录,姚省娥,田国典,田红光,田晨,王亚茸,安娟娟,田康志,田小良,田青峰,郑瑞侠,田玉文,田乃蓉,李有仓,田小峰,刘段侠,田海线,张乃娥,曹娟,田蓬,张利茸,田乃存,张蕊,邹丹丹,田毅,刘军娥,田忙正,田英怀,古淑侠,侯秀芹,田建学,田浮,田仲智,杜凤英,田玉仓,田建民,吕云社,戈梅叶,李建英,解英英,高水娥,兰雪爱,张此立,田伟,陈杰,高蝴蝶,张平利,胡诗会,边卫利,田小军,田金怀,田勃蕊,向洪艳,田辉,王秀花,唐桂英,田西宝,田逢逢,王芳侠,孙淑英,刘孔雀,田治民,王亚利,田进,王会平,何晓静,田军武,张玉芳,田颖茹,郭西平,田建设,吴石头,朱宏芬,田强,严爱莲,王东芹,田有海,田,,与第三人 已和解,现原告田荣辉,王锦,田银锁,周淑霞,田力,田金福,天衍明,田锁民,张军利,田丙仓,孔春凤,田凯,田升学,王秋利,田丑灵,田蓬勃,田卫东,田长青,田建飞,田长永,宋兰英,田宏英,田东娃,吕军利,高会菊,李辉,田军济,田衍录,姚省娥,田国典,田红光,田晨,王亚茸,安娟娟,田康志,田小良,田青峰,郑瑞侠,田玉文,田乃蓉,李有仓,田小峰,刘段侠,田海线,张乃娥,曹娟,田蓬,张利茸,田乃存,张蕊,邹丹丹,田毅,刘军娥,田忙正,田英怀,古淑侠,侯秀芹,田建学,田浮,田仲智,杜凤英,田玉仓,田建民,吕云社,戈梅叶,李建英,解英英,高水娥,兰雪爱,张此立,田伟,陈杰,高蝴蝶,张平利,胡诗会,边卫利,田小军,田金怀,田勃蕊,向洪艳,田辉,王秀花,唐桂英,田西宝,田逢逢,王芳侠,孙淑英,刘孔雀,田治民,王亚利,田进,王会平,何晓静,田军武,张玉芳,田颖茹,郭西平,田建设,吴石头,朱宏芬,田强,严爱莲,王东芹,田有海,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荣辉,王锦,田银锁,周淑霞,田力,田金福,天衍明,田锁民,张军利,田丙仓,孔春凤,田凯,田升学,王秋利,田丑灵,田蓬勃,田卫东,田长青,田建飞,田长永,宋兰英,田宏英,田东娃,吕军利,高会菊,李辉,田军济,田衍录,姚省娥,田国典,田红光,田晨,王亚茸,安娟娟,田康志,田小良,田青峰,郑瑞侠,田玉文,田乃蓉,李有仓,田小峰,刘段侠,田海线,张乃娥,曹娟,田蓬,张利茸,田乃存,张蕊,邹丹丹,田毅,刘军娥,田忙正,田英怀,古淑侠,侯秀芹,田建学,田浮,田仲智,杜凤英,田玉仓,田建民,吕云社,戈梅叶,李建英,解英英,高水娥,兰雪爱,张此立,田伟,陈杰,高蝴蝶,张平利,胡诗会,边卫利,田小军,田金怀,田勃蕊,向洪艳,田辉,王秀花,唐桂英,田西宝,田逢逢,王芳侠,孙淑英,刘孔雀,田治民,王亚利,田进,王会平,何晓静,田军武,张玉芳,田颖茹,郭西平,田建设,吴石头,朱宏芬,田强,严爱莲,王东芹,田有海,田,,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荣辉,王锦,田银锁,周淑霞,田力,田金福,天衍明,田锁民,张军利,田丙仓,孔春凤,田凯,田升学,王秋利,田丑灵,田蓬勃,田卫东,田长青,田建飞,田长永,宋兰英,田宏英,田东娃,吕军利,高会菊,李辉,田军济,田衍录,姚省娥,田国典,田红光,田晨,王亚茸,安娟娟,田康志,田小良,田青峰,郑瑞侠,田玉文,田乃蓉,李有仓,田小峰,刘段侠,田海线,张乃娥,曹娟,田蓬,张利茸,田乃存,张蕊,邹丹丹,田毅,刘军娥,田忙正,田英怀,古淑侠,侯秀芹,田建学,田浮,田仲智,杜凤英,田玉仓,田建民,吕云社,戈梅叶,李建英,解英英,高水娥,兰雪爱,张此立,田伟,陈杰,高蝴蝶,张平利,胡诗会,边卫利,田小军,田金怀,田勃蕊,向洪艳,田辉,王秀花,唐桂英,田西宝,田逢逢,王芳侠,孙淑英,刘孔雀,田治民,王亚利,田进,王会平,何晓静,田军武,张玉芳,田颖茹,郭西平,田建设,吴石头,朱宏芬,田强,严爱莲,王东芹,田有海,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田荣辉,王锦,田银锁,周淑霞,田力,田金福,天衍明,田锁民,张军利,田丙仓,孔春凤,田凯,田升学,王秋利,田丑灵,田蓬勃,田卫东,田长青,田建飞,田长永,宋兰英,田宏英,田东娃,吕军利,高会菊,李辉,田军济,田衍录,姚省娥,田国典,田红光,田晨,王亚茸,安娟娟,田康志,田小良,田青峰,郑瑞侠,田玉文,田乃蓉,李有仓,田小峰,刘段侠,田海线,张乃娥,曹娟,田蓬,张利茸,田乃存,张蕊,邹丹丹,田毅,刘军娥,田忙正,田英怀,古淑侠,侯秀芹,田建学,田浮,田仲智,杜凤英,田玉仓,田建民,吕云社,戈梅叶,李建英,解英英,高水娥,兰雪爱,张此立,田伟,陈杰,高蝴蝶,张平利,胡诗会,边卫利,田小军,田金怀,田勃蕊,向洪艳,田辉,王秀花,唐桂英,田西宝,田逢逢,王芳侠,孙淑英,刘孔雀,田治民,王亚利,田进,王会平,何晓静,田军武,张玉芳,田颖茹,郭西平,田建设,吴石头,朱宏芬,田强,严爱莲,王东芹,田有海,田,,负担。
审 判 长 蒋 茹
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
代理
审判员 沈 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楠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