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梁旭明。被执行人汪战华。被执行人王光华。本院在执行梁旭明与汪战华、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