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456号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怡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鬲瑞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