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979号
原告:安徽省巢湖市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巢民二初字第00979号保全,现因办案需要需解除保全措施。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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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979号
原告:安徽省巢湖市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巢民二初字第00979号保全,现因办案需要需解除保全措施。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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