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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特25号

邵某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迟某甲,迟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特25号申请人邵某甲,女,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邵某乙,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迟某甲,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迟某乙,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邵某甲、邵某乙、迟某甲、迟某乙的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人称,申请人之间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由济南市历下区诉前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邵某甲继承济南市院内东屋;2、邵某乙继承济南市院内北屋;3、由迟某甲继承邵某某应继承的济南市院内南屋;迟某乙放弃对邵某某房产的继承。申请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系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涉案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邵某甲、邵某乙、迟某甲、迟某乙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凤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