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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417号之二

孙立国与牛守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立国,牛守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立国,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230105197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街****号。被执行人牛守北,男,1975年8月31日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3********,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华社区第8居民委*组**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国与被执行人牛守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守北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牛守北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牛守北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内有可供执行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法院有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牛守北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扣划金额详见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张弘野

代理

审判员  张世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