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民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新起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金光大道物流城****。 法定代表人赵丽欣,商务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罗仕和,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董能新,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新起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新起点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云南新起点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对云南新起点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新起点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云南新起点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茜
审 判 员 徐斌
代理
审判员 李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