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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2843号

深圳市兴新信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晟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兴新信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晟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843号原告深圳市兴新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三工业区301栋B2层210,组织机构代码:68756229—5。法定代表人李素琴。委托代理人查金蕾,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晟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村丁甲岭同路工业区A(2)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77184160。法定代表人姚和周。委托代理人陈宝淇,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兴新信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晟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深圳市金晟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而合同有关争议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有悖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且从涉案内容来看,合同履行地不在深圳市南山区,合同实为基于建设工程的一个专业专项分包工程,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地。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或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深圳市金晟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市兴新信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第十条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约定以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上载明的原告法人住所地均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三工业区301栋B2层210,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关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地的主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金晟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