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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24-4号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黄月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黄月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月新,女,1954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雁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月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雁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少革

审 判 员  黄 志

代理

审判员  余明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覃素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