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838号
原告:石翔龙。
被告:应宏相。
原告石翔龙与被告应宏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应宏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据及收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止,未约定借款利率,如逾期不还每月按借款本金的2%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应宏相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应宏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石翔龙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应宏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黄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