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上官素芳,女。被执行人张锐刚,男。被执行人肖娜,女。上官素芳诉张锐刚、肖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锐刚、肖娜未按期履行,上官素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锐刚、肖娜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张锐刚、肖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张锐刚、肖娜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占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