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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1226号

邳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与曹后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邳州市汽车运输公司,曹后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伟,该××经理。被执行人曹后法。申请执行人邳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后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蔺 珂执行员 徐强强执行员 邓 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