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杨先富,男,1980年1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郭生川,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杨先富与被执行人郭生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法调确字第59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生川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先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5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其他单位有预期收入尚未领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腾执字第7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谢大恒
审判员 马存福
审判员 陈耀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子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