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680号
原告:江金发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江金发,男,汉族,1941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黄桷坪。
法定代表人:颜奕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发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发农村承包经营户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佑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