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337号
原告:陈绪学,196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樊家杰、张年花,均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崇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庞良运,总经理。
被告:庞良运。
被告:武夷崇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育太,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陈绪学诉被告武夷崇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庞良运、武夷崇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朝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岳露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