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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417号

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香港米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FernandzaNievesNiguel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香港米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FernandzaNievesNiguel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417号

原告: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1111-4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康丽,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米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楼704-708.

法定代表人:FernandzaNievesNiguel.

被告:FernandzaNievesNiguel,西班牙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米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FernandzaNievesNiguel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井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广秀

审 判 员  傅赛君

人民陪审员  朱华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