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敏,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家赫,曾用名胡嘉豪,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淑敏、胡家赫诉高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