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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345号

李淑敏、胡家赫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淑敏,胡家赫,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敏,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家赫,曾用名胡嘉豪,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淑敏、胡家赫诉高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