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604号原告申花凤。委托代理人马国林。被告任爱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2号。负责人韩清,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花凤与被告任爱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花凤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花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花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花凤负担。
审判员 樊永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