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20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桃花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益文,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小芬,该××员工。
被执行人:鲁建平,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铜陵市桃花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鲁建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建平的银行存款5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