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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4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湾支行与昆明紫微商贸有限公司、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湾支行;昆明紫微商贸有限公司;饶玲;肖舒文;王峥;陈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湾支行。住所:昆明市三市街**。负责人杨雪飞。委托代理人张传刚、侯俊,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紫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云南汇都国际****。法定代表人饶玲。被告饶玲,女,汉族,1961年6月22日生,住昆明市。被告肖舒文,女,汉族,1969年9月19日生,住昆明市五华,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王峥,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生,住昆明市盘龙,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陈开权,男,汉族,1972年9月5日生,住云南省宣威,住云南省宣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湾支行诉被告昆明紫微商贸有限公司、饶玲、肖舒文、王峥、陈开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湾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昆明紫微商贸有限公司、饶玲、肖舒文、王峥、陈开权价值人民币16253391.2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湾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昆明紫微商贸有限公司、饶玲、肖舒文、王峥、陈开权价值人民币16253391.27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车林恒

审判员  杨 万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