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中委托代理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到庭),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才瑜,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强上诉人黄永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退还上诉人黄永中。
审 判 长 周俊
代理
审判员 庞敏
代理
审判员 彭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