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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终793号

黄永中因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8-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永中,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中委托代理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到庭),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才瑜,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强上诉人黄永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姚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退还上诉人黄永中。

审 判 长  周俊

代理

审判员  庞敏

代理

审判员  彭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