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润昌小额借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陈某、威海市佳和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润昌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陈某、威海市佳和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