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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73号

荣成市润昌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刘武、陈彬彬、威海市佳和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成市润昌小额借款有限公司,刘某、陈某、威海市佳和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润昌小额借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陈某、威海市佳和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润昌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陈某、威海市佳和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