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04民初415号

李渊与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渊,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415号原告李渊,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于辉,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渊与被告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渊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李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银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