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6执296-1号

彭松清与刘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松清,刘月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96-1号

申请执行人:彭松清,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刘月玉,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482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月玉银行存款529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