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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321号

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与董长河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物价办公室,董长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物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坤,主任。被执行人董长河,男,汉族,1961年8月13日生,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董长河行政处罚一案,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灵价办罚决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宝市物价办公室,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10000元,现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牛碧波

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六年月四日二十五日

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