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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04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力量安邦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力量安邦置业有限公司,杨金英,姜砚生,吴小亮,杨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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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04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号。代表人:赵忠江,行长。

被告: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翠玉,总经理。

被告:德州力量安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路东(李相庄村综合门市楼*楼)。

委托代理人:王成强,总经理。

被告:杨金英。

被告:姜砚生。

被告:吴小亮。

被告:杨金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告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力量安邦置业有限公司、杨��英、姜砚生、吴小亮、杨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签收,其应在2016年4月18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140655元,但原告至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单国杰

审 判 员  徐智勇

人民陪审员  闫朝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