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恢219号

孙文明、胡良华与贾爱平、黄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文明,胡良华,贾爱平,黄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明,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胡良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贾爱平,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黄明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3985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349696.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36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281执恢219号案件孙文明、胡良华的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