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发达面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徐山元。
被执行人:刘毅,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武佳佳,女,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发达面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毅、武佳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商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毅、武佳佳共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2115.3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夏商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奎祖
审判员 王华杰
审判员 董风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