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委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周加先,男,1950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彭顺才(又名彭文涛),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加先与被执行人彭顺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顺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加先40000元及利息。已付本息17000元,其余部分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彭顺才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彭顺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周加先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彭顺才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周加先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05)道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加德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石燕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