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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民终38号

刘伟、崔建红与杨新秀、叶开元、谭桂芳、许泽全、李界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伟,崔建红,杨新秀,叶开元,谭桂芳,许泽全,李界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红,女,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宝玲,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秀,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开元,男,汉族。原审被告谭桂芳,女,汉族。原审被告许泽全,女,汉族。原审被告李界华,女,汉族。

上诉人刘伟、崔建红因与被上诉人杨新秀、叶开元、原审被告谭桂芳、许泽全、李界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伟、崔建红又以愿意接受原审判决,早日实现权益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伟、崔建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伟、崔建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26元减半收取1483.13元,由上诉人刘伟、崔建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蓝文瑜

代理

审判员  段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丰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